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劉振禮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1084號與被上訴人毛偉銘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84,7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