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桃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陳萬來(原名陳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 年5 月9 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本院
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萬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萬來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5 年4 月11日6時2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之8前。 ㈢行為:以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摩擦後之 方式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內裝 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之照片1 張在卷可稽,堪認為真。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及被 移送人前有相同非行紀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 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