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206號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清榮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白清榮
黃白悅
白莊阿絨
白張牡丹
白松雄
白聰明
白金泉
白碧蓮
吳白鳳嬌
白福生
白福來
白青長
白宗恩
廖白梅花
白詩筠
白月瑛
陳清一
陳連財
陳連儀
陳科宏
蔣榮隆
陳月英
何富藏
何聰明
李阿緞
蔣聖緯
陳何春富
白和
陳健和
陳進和
陳秉和
陳添和
彭陳臻瑛
洪慶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清榮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白莊阿絨、白松雄、李阿緞已死亡,有聲請人所 提出戶籍謄本3份附卷可稽,該部分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 自屬不能調解,應依上開規定駁回。
三、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略以:請求將相對人白清榮等就坐 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號地號所示之不 動產准予分割云云。惟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 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 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 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調解之相對人中白莊阿絨、白松雄 、李阿緞已死亡,聲請人又未列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則 本件聲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未將共同繼承人之全體 列為相對人,揆諸前開說明,其當事人之適格,尚有欠缺, 本件即屬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自應依首開規定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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