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976號
PCEV,105,板簡,976,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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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76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林寬裕
訴訟代理人 謝雪君
      黃則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W佛朗明哥現代舞團、金正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W佛朗明哥現代舞團設立登記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
二、被告金正元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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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