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76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林寬裕
訴訟代理人 謝雪君
黃則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W佛朗明哥現代舞團、金正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W佛朗明哥現代舞團設立登記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
二、被告金正元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