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75號
原 告 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新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陸仟捌佰元
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