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906號
PCEV,105,板小,906,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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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90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施榮華
被   告 謝明崴即勝崴小吃店
      陳秀英
      陳立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謝明崴即勝崴小吃店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邀同被告陳秀英陳立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立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借款期間自102 年10月25日起至104 年10月25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685 計算,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如未依約清償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謝明崴即勝崴小吃店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還,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依雙方契約約定即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陳秀英陳立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為證,被告謝明崴即勝崴小吃店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而被告陳秀英陳立年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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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