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謝文棟
被 告 楊俊男
孫宜強
孫素姬
孫素儀
楊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 新北市永和區、臺北市大同區、南投縣竹山鎮等地,票據付 款地在臺北市○○○路0段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