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陳璧英
被 告 鄭耘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貳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