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1277號
PCEV,105,板小,1277,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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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陳璧英
被   告 鄭耘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貳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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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