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1233號
PCEV,105,板小,1233,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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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曾羚麗
訴訟代理人 曾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慶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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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