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97號
PCEV,104,板簡,97,2016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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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7號
原   告 向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榮
訴訟代理人 李美華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孫飛虹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9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104 年1 月12日裁定在該民事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確定終結,有該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 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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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向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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