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966號
PCEV,104,板簡,966,2016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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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6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居台北市○○區○○○路000號1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根發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39,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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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