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555號
TPSV,105,台聲,555,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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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五號
聲 請 人 謝緯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珮棋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再審裁定(一○四年度台
聲字第一四二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
人,就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四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乃其遲至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始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扣除在途期間,已逾三十日法定不變期間,經本院另件(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四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依上說明,聲請人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聲請,自屬不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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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