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554號
TPSV,105,台聲,554,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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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 請 人 謝緯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珮棋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再審裁定(一○四年度台
聲字第一四二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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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