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5年度,1224號
TPSM,105,台上,1224,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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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
上 訴 人 葉正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
上訴字第一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
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號,一○四年度偵字第五九七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葉正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販賣第二級毒品五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韓 金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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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