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95號
IPCA,104,行專訴,95,2016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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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
原   告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銘乾(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育桓   
 譚漢民   
參 加 人 葉宗道   
訴訟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陳文郎律師
 賴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4 年9 月8 日經訴字第104063139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15 、116 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被告並無行政訴 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7年3 月6 日以「光罩存放裝置以及保持光罩 清潔與乾燥之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9710 7778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發給發明 第I33112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 專利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 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4 年4 月28日(104 )智專三㈠02060 字第10420547420 號專 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 求項3 至8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前揭審定書中有關 「請求項1 至2 、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部分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9 月8 日經訴字第1040631397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三、原告主張:
㈠原處分錯誤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



⒈系爭專利中所謂「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 其真意在於光罩存放裝置中入氣埠之位置應避開該光罩的 投射區域,以免自入氣埠流入之氣體直接衝擊該光罩而造 成傷害,因此應解釋為排除「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 域」之情況。原處分解釋為涵蓋「入氣埠僅一部分設於該 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另一部分則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 」之情況,顯然有誤。
⒉且系爭專利第四圖明確顯示卡持件111 延伸至入氣埠21之 上方,入氣埠21仍位於光罩投射區域以外。顯無如參加人 曲解般入氣埠21竟位於光罩投射區域以內之情形。實際上 ,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技術皆屬「入氣埠21 位於光罩投射區域以外」,且排除「入氣埠21位於光罩投 射區域以內」之情況。
㈡關於請求項要件技術特徵「至少一入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 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之解釋:
⒈應解釋為「一或多個入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應 解釋為「『該一或多個入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又 關於「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應解釋為「並且『 該一或多個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 ⒉關於「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之解釋,考慮一般對 於中文文義之理解,以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及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入氣埠設於該 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應解釋為排除「入氣埠設於該光罩 的投射區域」之情況,而不應涵蓋「入氣埠中之一部分設 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另一部分則設於該光罩的投射 區域」之情況。如此才能符合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及系爭 專利說明書之記載,並符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能理解之正確內容。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2、9各項確實符合專利要件: ⒈請求項1:
⑴請求項1 包含「至少一入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設 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之技術特徵,在正確理解此 要件技術特徵真意之下,應認證據2 所揭露「入氣埠一 部分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僅一部分設於該光罩的投 射區域以外」之技術,與請求項1 之上開請求項要件技 術特徵尚有差異。且因此差異之存在,使得證據2 無法 達成系爭專利發明所欲達成之功效。因此,證據2 無法 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3 揭露「光罩圖案面上設有一保護件」。然而原處 分亦指明此特徵並非系爭專利發明所欲解決問題之所在



。證據3 未揭露「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 之技術特徵。即使將證據2 結合證據3 ,亦無從推知證 據2 、3 皆未揭露之「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 外」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結合證據3 無法證明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同理,證據2 結合證據4 或證據2 、3 、4 之結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 處分認定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皆不成立。 ⒉請求項2:
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解釋上應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 要件技術特徵。證據2 或證據2 結合證據3 或證據2結 合 證據4 或證據2 、3 、4 之結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自亦無法證明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⒊請求項9:
⑴請求項9 包含「至少一入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設 於該光罩投射區以外」之技術特徵,此要件與上開請求 項1之 要件之差別僅在於請求項1 的「該光罩的投射區 域」在請求項9 成為「該光罩投射區」,實質意義上並 無任何差異。而證據2 所揭露「入氣埠一部分設於該光 罩的投射區、僅一部分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以外」之技 術,與請求項9 之技術特徵尚有差異。且因此差異之存 在,使得證據2 無法達成系爭專利發明所欲達成之功效 。因此,證據2 尚無法證明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3 揭露「光罩圖案面上設有一保護件」。然而,原 處分亦指明此特徵並非系爭專利發明所欲解決問題之所 在。證據3 未揭露「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以外」 之技術特徵。即使將證據2 結合證據3 ,亦無從推知證 據2 、3 皆未揭露之「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 外」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結合證據3 無法證明請 求項9 不具進步性。同理,證據2 結合證據4 或證據2 、3 、4 之結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㈣並聲明:撤銷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 至2 、9 舉發成立」部 分及訴願決定。
四、被告抗辯:
㈠所謂「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之真意: ⒈系爭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下,應認系爭發 明中所謂「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之真意在 避免自入氣埠流入之氣體直接衝擊該光罩而造成傷害,為 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在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下, 自可正確理解。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發明內容】所載, ,系爭專利目的之描述均不同於原告所主張之「避免氣體



其直接對於光罩的衝擊及傷害之目的」之解釋;另外系爭 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相關入氣埠之說明,亦揭示系爭 專利說明書內容雖見有入氣埠之位置及供氣之功用,但並 未記載入氣埠排除氣體直接衝擊光罩之功能;即系爭專利 之目的,確實並無防止氣體直接衝擊光罩之目的;且說明 書相關入氣埠21之說明也僅止於說明該入氣埠之位置及供 氣體進入之功用,並未說明該入氣埠用於防止氣體衝擊光 罩之技術特徵;故原告所稱系爭專利「避免氣體其直接對 於光罩的衝擊及傷害」確實為原告所新增之發明目的,與 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不符。
⒉實際上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及說明書內容相關「入氣埠」 僅提及其位置及供氣體進入功能,並無原告所新增之入氣 埠排除氣體直接衝擊光罩之功能;又入氣埠之位置及其進 氣之功能,此於證據2 圖5 及7 之注入件(318) 的3 個噴 孔設於光罩的投射區域(168) 以外之位置及注入件注入氣 體之功能相近;系爭專利之上述「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 射區域以外」之要件技術特徵確實可對應至證據2 之相關 結構。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9 包含「至少一入氣埠,設於該第 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之技術特徵,已為 證據2 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9 並未進一步限制卡持件(111) 邊 緣延伸至入氣埠(21)上方之結構,並無法達到產生漣漪狀擴 散之系爭專利目的,另外系爭專利請求項之「至少一入氣埠 ,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技術特 徵之解讀並不應該將說明書所未記載之「避免氣體其直接對 於光罩的衝擊及傷害」發明目的套用解釋,而應該以說明書 所載明之內容用以解釋申請專利範圍,至於二者之比對已如 前所述。
㈢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參加人抗辯:
㈠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9:
⒈原告前後矛盾地將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從未曾提及之「避免 入氣埠流入之氣體直接衝擊該光罩而造成傷害」作為技術 特徵之解釋導引,卻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 原告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及9 之「至少一入氣埠, 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外」技術特徵 之解釋,並無可採。實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及9 之 「至少一入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 區域以外」技術特徵,早已見於證2 之5 至7 圖,該圖式



中明顯可見有注入件318 部份孔位於光罩投射區域以外, 則原處分認定證據2 已揭露此等技術特徵。
⒉且原告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撰寫之時未陳明「避免入氣埠流 入之氣體直接衝擊該光罩而造成傷害」之目的,卻於事後 舉發程序與前案相較之際,方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泛泛指出 此一專利目的,毫無根據。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3 已敘明: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 之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其中該卡持件之邊緣延伸至 該入氣埠之上方」。故依據「請求項差異化原則」,系爭專 利請求項2 之「卡持件」可能直接住於入氣埠之上方,而卡 持件是用以支撐光罩邊緣,則「光罩」顯然亦有可能位於入 氣埠之上方,根本無法如原告所述「避免入氣埠流入之氣體 直接衝擊該光罩而造成傷害」。職是,自系爭專利說明書以 觀,原告所述「避免入氣埠流入之氣體直接衝擊該光罩而造 成傷害」之目的,與發明內容完全不同。
㈢又縱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及9 之「至少一入氣埠,設於 該第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技術特徵,解 釋為排除「入氣埠部分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之情況,但 原告仍然沒有提出如此解釋,是否其得以達到其所稱「避免 入氣埠流入之氣體直接衝擊該光罩而造成傷害」之功效與目 的,原告所言並無根據。又證據2 之第5 至7 圖已明確揭露 注入件318 部份孔位於7 光罩投射區域以外,當足以教示光 罩盒內之入氣埠可「全部」設於「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 此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並無 任何困難而可輕易完成。
㈣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及9 之「至少一入氣埠,設於該 第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技術特徵的解釋 :
⒈所謂「避免入氣埠流入之氣體直接衝擊該光罩而造成傷害 」之目的,從未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而此目的為原告 主張入氣埠需「全部設於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之前提, 既然此等前提不成立,則原告主張之解釋方式當亦無可能 成立。
⒉依據「請求項差異化原則」,系爭專利請求項3 既然要求 卡持件之邊緣延伸至入氣埠的上方,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之卡持件當然無須有邊緣延伸,進而應包含卡 持件及光罩(卡持件與光罩緊貼)直接位於入氣埠上方之 情形,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及9 的光罩當然亦可 能位於入氣埠之正上方。
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四圖應係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故原



告以第四圖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及9 之入氣埠位置 解釋並不足採。
⒋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從未記載任何「避免入氣埠流入之氣體 直接衝擊該光罩而造成傷害」之目的,或入氣埠「全部設 於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之限制,則原告以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四圖反推該等目的與限制,實屬錯誤解釋。 ㈤證據2 及3 之組合,或證據2 、3 及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第1 、2 及9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及9 之「至少一入氣埠,設於該第 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project region) 以 外」技術特徵,並不得解釋為入氣埠需「全部設於光罩的 投射區域以外」,已如前述。因此,證據2 已完整揭露「 至少一入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 域(project region) 以外」技術特徵。至於其餘技術特 徵亦分別由證據2 及證據3 所揭露。
⒉又證據2 之第5 至7 圖已明確揭露注入件318 部份孔位於 光罩投射區域以外,當足以教示光罩盒內之入氣埠可「全 部位於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此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顯無任何困難而可輕易完成 。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依 證據2 之第5 至7 圖及其說明內容,進而將「入氣埠全部 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可得輕易思及並完成。 ㈥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點(本院卷第93至94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前於97年3 月6 日以「光罩存放裝置以及保持光罩清 潔與乾燥之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9710 7778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發給發 明第I331123 號專利(即系爭專利)證書。 ⒉參加人所提舉發證據,其中證據2 為2006年11月30日公開 之美國專利第2006/0000000 A1 號「ENVIRONMENTAL CONT ROL IN A RETICLE SMIF POD 」專利案;證據3 為2003年 2 月4 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6513654B2 號「SMIF CONTAIN ER INCLUDING AN ELECTROSTA TIC DISSIPATIVE RETICLE SUPPORT STRUCTURE 」專利案;證據4 為2001年4 月17日 公告之美國專利第0000000B1 「SMIF CONTAINER INCLUDI NG A RETICLE SUPPORT STRUC TURE 」專利案,均為公開 日早於系爭專利之引證案。
㈡本件爭點:
⒈下列證據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⑵證據2、3之組合;
⑶證據2、3、4之組合。
⒉下列證據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
⑴證據2;
⑵證據2、3之組合;
⑶證據2、4之組合;
⑷證據2、3、4之組合。
⒊下列證據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
⑴證據2、3之組合;
⑵證據2、3、4之組合。
七、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97年3 月6 日申請,99年8 月24日審定准予 專利,參加人於103 年3 月21日申請舉發(舉發卷第2 頁) ,被告於104 年4 月28日就本件專利舉發案為審定,故系爭 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實體事項),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 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
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 明,得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規 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申 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發明有違 反第22條第4 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 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專利專責機關接到舉發書後,應將舉發 書副本送達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於副本送達後1 個月內答 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不答辯者,逕予 審查(同法第6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69條規定參照 )。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 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 據證明之,專利權人(即原告)亦得答辯,供專利專責機關 (即被告)審查,倘舉發人所附之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 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
依系爭專利之發明專利說明書【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記 載,本發明係有關於一種光罩存放裝置,以及一種使用該 光罩存放裝置保持光罩清潔與乾燥之方法。(舉發卷第45



頁)。
⒉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近代半導體科技發展迅速,其中光學微影技術扮演重要的 角色,只要是關於圖形定義,皆需仰賴光學微影技術。光 學微影技術在半導體的應用上,是將設計好的線路製作成 具有特定形狀可透光之光罩。利用曝光原理,則光源通過 光罩投影至矽晶圓可曝光顯示特定圖案。由於任何附著於 光罩上的塵埃顆粒(如微粒、粉塵或有機物)都會造成投 影成像的品質劣化,用於產生圖形的光罩必須保持絕對潔 淨,因此在一般的晶圓製程中,都提供無塵室的環境以避 免空氣中的顆粒污染。然而,目前的無塵室也無法達到絕 對無塵的狀態。因此,現代的半導體製程皆利用抗污染的 存放裝置進行光罩的保存與運輸,以使光罩保持潔淨。存 放裝置係在半導體製程中用於存放光罩,以利光罩在機台 之間的搬運與傳送,並隔絕光罩與大氣的接觸,避免光罩 被雜質汙染而產生變化。因此,在先進的半導體廠中,通 常會要求該等存放裝置的潔淨度要符合機械標準介面(St andard Mechanical Interface ;SMIF),也就是說保持 潔淨度在Class 1 以下。故,在該等存放裝置中充入氣體 便是目前解決的手段之一。為了充填氣體進入該等存放裝 置,通常在存放裝置中會設有至少一個「入氣埠」,以與 供氣裝置連接,將氣體導入該存放裝置。而系爭專利所提 供之光罩存放裝置,以及保持光罩清潔與乾燥之方法乃是 就光罩存放裝置中入氣埠之位置,以及氣體進入存放裝置 後吸濕、保持乾燥與夾帶廢氣離開存放裝置之措施與方法 。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保持光罩清潔與乾燥之方法與一種 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此存放裝置,用以存放至少 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 件,其中該存放裝置包含有:一第一蓋體;一第二蓋體, 用以與該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納該光罩, 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中央部分;至少一固定件,設於該 第二蓋體上,用以支持並定位該光罩;至少一入氣埠,設 於該第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以及至少 一出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以該中央部分為中心之相 對於該入氣埠之另一側。因此,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在於 提供一種光罩存放裝置,當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 裝置後會產生漣漪狀擴散。系爭專利之再一目的在於提供 一種光罩存放裝置,當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裝置 後能充份將光罩表面的保護件與光罩之間的溼氣帶走。系 爭專利之再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光罩存放裝置,可將大量



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裝置後,經過光罩保護件側 置換保護件上之髒氣與濕氣。系爭專利之再一目的在於提 供一種光罩存放裝置,當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裝 置後,少量氣體至光罩保護件之另外一側,置換光罩上之 髒氣與濕氣。系爭專利再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光罩存放裝 置,其具有接合件,當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裝置 後,過多的氣體可從出氣埠或是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 ,但是存放裝置中氣壓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 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舉發 卷第45至其反面之系爭專利的發明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 】、【發明內容】)。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共9 項,其中第1 、2 、4 、9 項為獨立 項,餘為附屬項(舉發卷第42至41頁,相關圖式如附圖1 所示)。以下僅列有爭執之請求項:
⑴請求項1 :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放 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 一保護件,其中該存放裝置包含有:一第一蓋體;一第 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 納該光罩,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中央部分;至少一固 定件,設於該第二蓋體上,用以支持並定位該光罩;至 少一入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 域(project region)以外;以及至少一出氣埠,設於 該第二蓋體上且以該中央部分為中心之相對於該入氣埠 之另一側。
⑵請求項2 :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放 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 一保護件,其中該存放裝置包含有:一第一蓋體;一第 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 納該光罩,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中央部分;至少一固 定件,設於該第二蓋體上,用以支持並定位該光罩;至 少一入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 域(project region)以外;至少一出氣埠,設於該第二 蓋體上且以該中央部分為中心之相對於該入氣埠之另一 側;以及至少一卡持件,位於該第一蓋體面對該內部空 間之內側,用以支撐該光罩之邊緣。
⑶請求項9 :一種保持光罩清潔與乾燥之方法,該光罩具 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該保護件係用以 保護該光罩不受污染,其方法包含有:提供一光罩存放 裝置,該光罩存放裝置具有:一第一蓋體;一第二蓋體 ,用以與該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納光罩



,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中央部分;至少一固定件,設 於該第二蓋體上,用以支持並定位該光罩;至少一入氣 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設於該光罩投射區以外;以及 至少一出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上且以該中央部分為中 心之相對於該入氣埠之另一側;將光罩置於該固定件上 ,並使該光罩具有保護件的那一面朝向該第二蓋體;將 第一蓋體與第二蓋體密合;以及將氣體自該入氣埠裝置 充填進入該光罩存放裝置,藉此使得氣體可完全流經該 光罩具有保護件之面帶走該保護件上之灰塵與濕氣後, 從設於另一側的出氣埠排出。
㈣參加人所提之引證有三:
⒈證據2 至4 均為美國專利案,其中證據2 、4 各有分別於 我國申請專利之專利家族對應案。證據2 ,US2006/00000 00對應TZ000000000 ;證據4 ,US0000000 對應TW593077 。經核對,其說明書內容近乎相同,因此,關於證據2 、 4 的揭露內容將參照各別專利家族對應案的中文內容(本 院卷第206 頁至290 頁),此亦為兩造所同意(本院卷第 92頁),先予敘明。
⒉證據2 為95年11月30日公開之美國第2006/0000000A1號「 ENVIRONMENTAL CONTROL IN ARETICLE SM IF POD 」專利 案,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3 月6 日),可 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其為有關於一種標準機械介 面罩幕晶圓盒,係用以提供支撐一罩幕之一受控環境,其 中受控環境係實質地維持不受晶粒生長所導致之污染物污 染。因此,提供一具有過濾器元件之一層狀過濾器,該過 濾器元件可過濾微粒並吸附氣體污染物。該過濾器具有一 向內表面,通常為平坦外型,且具有一表面區域,實質地 為罩幕表面之面積的一半或以上。向內表面係極接近罩幕 圖案表面,且具有一區域,其佔罩幕圖案表面區域之顯著 部份。標準機械介面盒更提供一淨化系統,注入一極乾燥 氣體於受控環境中,不但沖去受控環境中的汙染物,並使 過濾器再生。相關圖式如附圖2 所示。
⒊證據3 為91年2 月4 日公告之美國第6513654B2 號「SMIF CONTAINER INCLUDING AN ELECTROSTATIC DISSIPATIVE R ETICLE SUPPORT STRUCTURE」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97年3 月6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 技術。其為一種含靜電消散光柵支撐結構的SMIF容器,該 支撐結構可用於支撐光罩或矽晶圓,包括1 支支撐柱和1 個固定架。除了固定晶圓外,也建立一放電通道自晶圓中 放出靜電,此支撐架在機械結構上與各支撐柱彼此接合,



自晶圓處構成1 個放電通道。具體而言,靜電沿著支撐結 構自晶圓處消散到支撐柱,並藉由莢門自SMIF莢散逸。相 關圖式如附圖3 所示。
⒋證據4 為90年4 月17日公告之美國第6216873B1 號「SMIF CONTAINER INCLUDING A RETICLE SUPPORT STRUCTURE 」 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3 月6 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其為一種主光罩支撐機 構,其中一主光罩可快速且輕易的設置與卸下,且其能夠 穩固的支撐一主光罩,用以儲存與輸送。一較佳之實施例 包括一對主光罩支撐件,固定於該容器之一門上,以及一 對主光罩保留器固定於該容器之一外殼上。當該容器外殼 於該容器門相聯結時,該主光罩支撐件及該主光罩保持器 之部分嚙合該主光罩之斜角邊緣,且將該主光罩夾在該容 器中之一固定的位置上。結果於其斜角邊緣嚙合的該主光 罩,可以避免與該主光罩之上部及下部表面以及垂直邊緣 的可能有害接觸。相關圖式如附圖4 所示。
㈤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⒈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揭示一種罩幕標準機械界面晶圓盒之環境控制, 主要係減少光罩盒中化學及微粒汙染物的技術,其中說 明書第3 頁第[0014]段(舉發卷第31頁,參照專利家族 之我國對應案TZ000000000 ,下稱對應案1 ,說明書第 10頁第8 至11行,本院卷第215 頁),記載「罩幕具有 一工具以注射增壓極清潔乾燥空氣,稱為極淨乾空氣( Extremely Clean Dry Air ;XCDA),注入罩幕傳送盒 的密封地緊閉空間中,並包含一工具將XCDA排出緊閉空 間。」之技術內容,故該注射增壓極清潔乾燥空氣即相 當於系爭專利可充填氣體之技術,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之技 術特徵。
⑵證據2 說明書第3 頁第[0029]段(舉發卷第31頁,參照 對應案1 說明書第11頁第4 至8 行,本院卷第216 頁) ,記載「密封地緊閉空間118 在罩幕124 裡提供了一個 緊閉環境,用以儲存及遷移…方形的罩幕124 具有一第 一表面126 ,相對於一第二圖案表面128 」之技術內容 ,故證據2 罩幕存放於密封地緊閉空間、及罩幕其中一 面為第二圖案表面等技術,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及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的技 術特徵,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用以存放 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之技術特徵。



惟證據2 發明內容並未具體揭露「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 件」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說明書第3 頁第[0029]段(舉發卷第31頁,參照 對應案1 說明書第10頁最後1 行至第11頁第4 行,本院 卷第215 至216 頁),記載「罩幕傳送盒100 通常包含 一出入口部份106 ,其與傳送盒外殼112 嚙合以形成一 密封地緊閉空間118 。其中,罩幕傳送盒100 可選擇性 地稱作罩幕容器、罩幕晶圓盒或罩幕箱,出入口部份10 6 可選擇性地稱作基底部分,傳送盒外殼112 可選擇性 地稱作蓋子」之技術內容,故證據2 的傳送盒外殼及出 入口部份,分別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第一蓋體與 第二蓋體,且證據2 出入口部份與傳送盒外殼嚙合形成 一密封緊閉空間的技術特徵,亦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第二蓋體與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可容納光罩的內部空 間之技術特徵。再者由證據2 圖式第3 圖亦明顯看出出 入口部份具有中央部分(本院卷第235 頁),此亦相當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二蓋體具有一中央部分的技術特 徵。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存放裝 置包含有:一第一蓋體;一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蓋 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納該光罩,其中該第二蓋 體具有一中央部分」之技術特徵。
⑷證據2 說明書第3 頁第[0030]段(舉發卷第31頁,參照 對應案1 說明書第11頁第13至17行,本院卷第216 頁) ,記載「複數個罩幕支撐件154 、罩幕側邊定位件160 和後定位件166 向外延伸,且以一空間相隔之關係與一 般大約位於上出入口表面136 之中心部份178 之上周邊 172 相鄰。罩幕支撐件154 係用將罩幕124 支撐在上出 入口表面136 上之一預定高度156 」之技術內容,故證 據2 罩幕支撐件設於上出入口表面用以支撐罩幕之技術 特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固定件設於第二蓋體上用以支 持並定位光罩的技術特徵。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至少一固定件,設於該第二蓋體上,用以支持 並定位該光罩」之技術特徵。
⑸證據2 說明書第6 頁第[0037]段(舉發卷第30頁反面, 參照對應案1 說明書第17頁倒數第2 至7 行,本院卷第 222 頁),記載「如第2 圖所示,出入口部分106 之上 周邊172 與注射埠306 和抽取埠312 相連,以介於上開 口表面136 和下開口表面142 之間且通常平行於出入口 部份106 之側壁148 之方向,延伸穿過出入口部份106 。注射埠306 和抽取埠312 係共軸地接收一注射器配件



318 及一抽取器配件324 ,注射器配件318 及抽取器配 件324 分別可穿過地耦合至注射埠306 和抽取埠312 。 」之技術內容,故證據2 注射埠與抽取埠設於出入口部 份上周邊,即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入氣埠與出氣埠設於第 二蓋體上,且證據2 注射埠與抽取埠於出入口部分上對 稱設置的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出氣埠以該 中央部分為中心相對設於入氣埠之另一側的技術特徵。 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少一入氣埠,設 於該第二蓋體上,以及至少一出氣埠,設於該第二蓋體 上且以該中央部分為中心之相對於該入氣埠之另一側。 」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 並未揭露「入氣埠設於該光罩 的投射區域以外」之技術特徵。
⑹綜上,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主要技術特徵 ,差異僅在於,證據2 之發明未具體揭露①該圖案面設 有一保護件;②入氣埠設於該光罩的投射區域以外等技 術特徵。惟查,
①關於系爭專利之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之技術特徵部 分,經查證據2 所揭示光罩盒的環境控制的發明內容 雖未明確揭露於光罩圖案面一側設有一保護件之技術 特徵,惟於光罩圖案面形成保護措施之技術,為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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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