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字,105年度,4號
IPCM,105,刑智聲,4,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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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偉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偉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偉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 103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 104 年7 月1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29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本院卷第3 至4 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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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