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05年度,49號
CSEV,105,旗小,49,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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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旗小字第4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被   告 黃錦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元並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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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