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409號
STEV,105,店補,409,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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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0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訴訟代理人 詹桂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澄河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
沈澄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請求為新臺幣(下同)5,53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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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