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喪葬服務費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360號
STEV,105,店補,360,201605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訴訟代理人 蔡瑋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喪葬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君豪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1/1頁


參考資料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