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174號
STEV,105,店補,174,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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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174號
原   告 王華恭
      王富貴
      王梓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煜勝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拆除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於新北市○○區○○
  段○○○段00地號土地上占地面積500 平方公尺之鐵皮屋之
  回復原狀之估價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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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