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5年度,145號
STEV,105,店小,145,2016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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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林藏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肇珍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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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