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5年度,145號
STEV,105,店小,145,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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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丁肇珍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被   告 林藏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十分之九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前向被民國102 年3 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000 元,原告以郵政國內匯款方式將上開借款匯入被 告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並約定期限;詎被 告屆期未依約清償,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 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被告復於105 年3 月16日民事陳報狀主張:被告於102 年3 月初,以電話方式邀約原告將合股共同投資汽球精品充氣事 業,聲稱投資款項得迅速回本,並鼓催原告盡快將資金匯入 被告帳戶。被告於收取上開款項後,始得將原告姓名編列於 股東名冊上,並以此作為事業說明會之宣傳手法,至中國各 地招攬會員入股。被告亦同時保證,爾後會交付股東合股契 約、股東名冊、股東帳冊、公司登記、公司營業狀況及財務 報表予原告。詎原告匯款後,被告持續推諉於回國後會履行 上開保證事項,然直至103 年5 月27日原告復向被告催討, 被告僅返還1,000 元,原告始發現因聽信被告所言陷於錯誤 ,而遭受詐騙等語。
㈢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關於公司器材設備部分,被告未曾 告以此事,原告並不知情。又被告未曾交付股東名冊等相關 投資資料。兩造僅清點被告所買器材設備,原告並無取得系 爭器材設備之意,亦無意以系爭器材設備抵銷10萬元。二、被告則答辯稱:伊有收到原告10萬元款項,然該款項為原告 投資所給付。日前已匯款1,000元予原告 。嗣出售公司器材 所得剩餘款項會即刻返還原告,原告亦曾點收餘下設備,但 並未搬走。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之。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係遭受被告邀約投資遭受詐騙而匯款10萬元之事實 ,被告應返還該筆款項等語,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郵 政國內匯款執據、存證信函、設備清點清單等件為證(參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23頁);固被告以 前詞置辯,然其自承收取因原告投資所給付10萬元款項,自 生自認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被 告辯以嗣後匯款1,000 元予原告乙節,與原告上開陳述相符 ,應為屬實,自被告尚需返還被告99,000元(計算式:100, 000 元-1,000 元=99,000元)。 ㈡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 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 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 條、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自102 年3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遲延利息,然依上開 規定被告僅得請求自催告時即103 年5 月27日起按法定遲延 利率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兩造所訂立之契約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99,000元,及自催告時即103 年5 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 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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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