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615號
STEV,104,店簡,615,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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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吳玲嬋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鄭光欣
被   告 高長
被   告 高良雄
      高銓成
      高銓富
      高泉貴
      高楚鈞
      高郡廷
      蘇華英
      高霈倢
      林錦隆
      賴彥德
      高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上午9 時4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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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