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086號原 告 翁振洲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告 葉俊廷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18日下午4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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