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5年度,164號
CHEV,105,彰簡調,164,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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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64號
原   告 李芳沛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英民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下列被告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則補正除戶戶籍謄本
  ):張陳香、黃陳良胡廉堂、柯添丁
二、被告呂崇顯、呂崇澤、呂淑媛呂淑真呂淑宜等人之母為
  呂劉美惠,並非張淑薰,則請查明究竟是否為本件繼承人?
三、請查明孫漢章與孫黃緞有無子女?如有,請提出該二人之全
  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表明有無繼承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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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