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136號
CHEV,105,彰簡,136,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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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温哲選
複代理人  劉衡毓
被   告 吳宗祐
      陳克勤
      邵蘭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34,070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1,4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第18條已載明因甲方(即被告)對乙 方(即原告)所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 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放款借據影本在卷可稽,是 原告得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4, 070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 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主張略以:被告吳宗祐前就讀正德 中學時,於93年8月10日邀被告陳克勤邵蘭惠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訂借貸額度借據30萬元,動用期限自93年8月10日 起至被告吳宗祐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其應向原告提 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如附表所示5筆,金額合計153,900元,依約借款利率按原告 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被告吳宗祐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服義務役者)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



,倘被告吳宗祐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 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 加年息1%固定計算,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違約金。惟被告吳宗祐自104年12月9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 息1.76%加年息1%之利率為2.76%,被告尚欠134,070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另被告陳 克勤、邵蘭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等語。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 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 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一審裁 判費1,44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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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簽約日或申請│撥 款 日 │ 本金金額 │ 餘欠金額 │
│ │撥款日 │ │(新台幣)│(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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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1月31日 │94年4月26日 │27,822元 │ 7,9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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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4年8月10日 │94年12月23日 │31,800元 │3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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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5年1月20日 │95年4月21日 │31,800元 │31,800元 │
├──┼──────┼───────┼─────┼─────┤
│ 4 │95年8月11日 │95年11月23日 │31,557元 │31,557元 │
├──┼──────┼───────┼─────┼─────┤
│ 5 │96年1月29日 │96年5月3日 │30,921元 │30,9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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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53,900元 │134,0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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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