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兆亞、劉百恩、劉嘉惠、陳羽嬿間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羽嬿應將彰化縣花壇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彰化縣花壇鄉○○段00○號建物 ,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2年9月3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 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劉兆亞、劉百恩、劉嘉惠、陳羽嬿分 別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105年4月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 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 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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