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5年度,165號
GSEV,105,岡補,165,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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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郡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昇即淩碁智能工控企業社間返還訂金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 下同) 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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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郡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