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蔡羽宣
蔡榮富
戴秀朱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岡簡字第12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 年5 月2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 實,其依連帶保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連帶清償 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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