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王育仁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如棻
送達代收人 蘇奕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鴻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2,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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