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246號
原 告 張萬
褚傳生
李萬金
李清泰
林仁助
林仁義
林金德
林武雄
林萬吉
林木生
林萬居
王林幸子
林秋子
林利珈
黃忠明
黃忠川
黃素真
黃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等人間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新北市○里區○○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
有權個人全部)。
二、前項土地除原告外之其他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