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分管契約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5年度,246號
SLEV,105,士調,246,201605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246號
原   告 張萬
      褚傳生
      李萬金
      李清泰
      林仁助
      林仁義
      林金德
      林武雄
      林萬吉
      林木生
      林萬居
      王林幸子
      林秋子
      林利珈
      黃忠明
      黃忠川
      黃素真
      黃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等人間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新北市○里區○○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
  有權個人全部)。
二、前項土地除原告外之其他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