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337號
105年度士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周榮欽
相 對 人 陳永發
陳銚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11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 救助事件(本院105 年度士救字第31號),亦應移由本案訴 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