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5年度,272號
SLEV,105,士簡調,272,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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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陳水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郭彩萍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吳郭彩萍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臺北市北投區開明段3 小段555 、561 、568 、568 之
  1 、569 、569 之1 、574 、575 、575 之1 、576 、576
  之1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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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