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5年度,262號
SLEV,105,士簡調,262,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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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蔡基
      黃蔡素卿
共同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欽楷等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及同段55地號之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前項土地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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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