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5年度,192號
SLEV,105,士簡調,192,2016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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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林慧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火之所有繼承人、許富勝莊武中、張福
來、葉張秀子孟張秀蘭孟繁頻張永福林國偉李碧華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對上開相對人請求張火之全體繼承人應就坐落新北 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35 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 記,並訴請判決分割共有物,惟於起訴狀中並未載明張火之 繼承人究竟為何人,故無法確定被告究竟係何人,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3 月30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張火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已送達原告, 先予敘明。
二、原告雖提出補正狀陳明張火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為:張瑋峻 張晏華張怡秀張兆諒張文吉、張葉、張梅、張素、張 真珠、張寬寬張益菖張靜予、張金寶、張美英李張美 娟、葉欣怡張美麗張月嬌張堯舜張宗錦張宗鎰張宗榮程張美女陳張靜修張棟梁張耀聰張瑞琳張瑞文、張瑞德、張妍香耿張玉鳳張銓桂張明雄、張 鉗目、張明壽張明聰林張阿新洪張彩雲張西真、張 西珍、張憲章張憲輝共42人。然原告提出之張火繼承系統 表,其中張讚忠(即張文雄張文輝張文吉、張葉、張梅 、張素、張真珠張寬寬之被繼承人)之配偶張楊粉,及張 再生(即張金來、張金寶、張美英張美娟、張美華、張美 麗、張月嬌張堯舜之被繼承人)之配偶張盧碧珠,暨張春 發(即張棟梁張耀聰張瑞琳張瑞文、張瑞德、張妍香 之被繼承人)之配偶張李氈存,均存分別於張讚忠、張再生張春發死亡時尚存,張楊粉張盧碧珠張李氈存是否亦 為張火之繼承人,或其等有拋棄繼承之情事,原告迄未補正 ,而上開均涉及原告得否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起訴之對象、 分割共有物之範圍,此不僅無法確認法院之審理範圍,更影 響被告防禦之權利。且原告前於103 年間提起與本件相同之 訴訟時,本院亦以103 年度士簡調字第240 號裁定命其補正 ,而原告未補正張楊粉張盧碧珠究竟是否為張火之繼承人 ,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迭次均不補正此部分 ,顯見其起訴欠缺法令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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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