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張素玉即張強之繼承人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
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0,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
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