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445號
原 告 徐世卿
訴訟代理人 徐世瑛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小青、于樹
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7萬1,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