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張婉吟
相 對 人 陳寶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村00號,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爭執所在之租 賃標的物係位在桃園縣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 房屋,有起訴狀及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或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