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45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翁健晃
被 告 許忠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板橋簡易庭移送前來,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16日下午7 時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A 車),行經桃園市○ ○區○道○號高速公路50.8公里處北向外側車道時,因未保 持安全距離,過失撞及被保險人即訴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而由訴外人楊重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 賃小客車(下稱B 車),致B 車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 賠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 萬564 元(其中零件為5 萬2, 140 元、工資為2,000 元、烤漆為6,424 元),乃依據保險 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5 年4 月9 日(見本院卷第9 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險計算 書、統一發票、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理賠申請書、領款收 據、警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 現場圖、車損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審閱依職權 向警局調取之系爭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現場 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依保險法第 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B 車修理費用, 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 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 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 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 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 其修車費為6 萬564 元(其中零件為5 萬2,140 元、工資為 2,000 元、烤漆為6,424 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 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 車係於103 年 3 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 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 分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參酌「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 月者,以1 月計」,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3 年8 月 16日為止,B 車折舊年數為6 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 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4 萬2,520 元為限(計算式詳附表),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2,000 元、烤漆工資6,424 元,合計為5 萬944 元。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5 萬944 元及自 105 年4 月9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841 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 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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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2,140×0.369×(6/12)=9,620第1年折舊後價值 52,140-9,620=4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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