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5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陳宣華
被 告 湯家洋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景華
被 告 湯逸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四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二七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 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 項前段定有 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湯家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4 月25日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27 號裁定自105 年4 月2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本 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另按訴訟標的,對於共 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 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 止之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 文,而本件為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被告必須合一確定 ,而原告與被告湯家洋間訴訟既因被告湯家洋開始更生程序 而有應停止之情,揆諸上開規定,該裁定停止之效力亦及於 被告湯逸燊,故該部分訴訟亦應同時停止,併此敘明,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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