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建簡字,104年度,9號
SLEV,104,士建簡,9,2016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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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建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黃玉枝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利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鈺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98,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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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