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玉貞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1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玉貞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爰審酌被告 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卻將其所有繼承之不動產出售,使告 訴人追償無門,並考量受害金額、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 然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