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玉蘭
彭靖惠
黎人瑞
王倩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玉蘭、黎人瑞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彭靖惠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倩倩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