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燕
陳振霖
陳正哲
陳新彬
陳金生
林春長
林浩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10442 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林春長住所「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林春長之住所地記載均誤載 為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