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5年度,10號
CYEV,105,朴簡調,10,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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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許麗卿
相 對 人 蕭翠厚
相 對 人 許陳碧玉
相 對 人 林水仙
相 對 人 陳尚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交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
二、提出最新嘉義縣六腳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全部
  所有權部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依上述登記謄本所載,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補正
  相對人蕭翠厚許陳碧玉林水仙陳尚德等4 人之姓名、
  住所;上揭相對人如有死亡者,提出該人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補正其繼
  承人之姓名及住所;如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需提出該死亡
  繼承人除戶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提出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補正該死亡繼承人之繼承人的姓名及住所(
  以下以此類推)。
四、依前開補正資料內容補正書狀當事人欄姓名、住所之記載,
  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書狀繕本及附屬文件,以利本院送達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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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