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5年度,43號
CYEV,105,朴簡,43,2016050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43號
原   告 蔡山川
原   告 蔡熒洲
原   告 蔡堡墉
原   告 蔡焜境
被   告 蔡新巖
被   告 蔡錫輝
被   告 王水樹
被   告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補費補正部分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
二、提出嘉義縣東石鄉○○○○段000 地號、同段547 地號、同
  段614地號等三筆土地之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