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43號
原 告 蔡山川
原 告 蔡熒洲
原 告 蔡堡墉
原 告 蔡焜境
被 告 蔡新巖
被 告 蔡錫輝
被 告 王水樹
被 告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補費補正部分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
二、提出嘉義縣東石鄉○○○○段000 地號、同段547 地號、同
段614地號等三筆土地之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