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339號
原 告 黃綉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2,50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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