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00號
原 告 順利公園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叔鎂
訴訟代理人 賴正益
被 告 賴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附註:
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