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277號
原 告 李天送
被 告 陳志憲
蘇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故未繳 納裁判費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則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 幣(下同)35,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3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 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於105年5月16日查 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