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235號
原 告 盧延慶
被 告 黃為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 錄所載。